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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7.2 债券借贷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借贷费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债券借贷成本,债券借贷交易以借贷费率报价。
  (2)借贷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债券借贷期限。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贷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3)标的债券: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借出的债券,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券面总额:借贷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借贷费用:到期时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的费用。借贷费用=借贷费率×券面总额×10000×实际占券天数/365,单位为元。
  (6)质押债券:债券融入方出质给债券融出方以担保其到期归还标的债券的债券。
  (7)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8)首次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过户、质押债券登记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9)到期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过户、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借贷费用且质押债券解押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借贷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实际占券天数:债券融入方实际持有标的债券天数。实际占券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1)首次结算方式:券券对付。
  (12)到期结算方式:返券付款解券、券券对付或券费对付。
  (13)交易品种:交易系统根据回购期限归类形成的统计品种。
  7.3 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和对话报价。
  7.4 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质押债券,质押债券应为债券融入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托管的自有债券。
  7.5 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单上增加显示下一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单。
  7.6 单个交易成员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交易成员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7.7 债券借贷期间,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交易双方进行质押债券置换应通过系统修改借贷合同。
  7.8 债券借贷期间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或到期现金交割的,应通过系统修改借贷合同达成附加协议。
  7.9 债券借贷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信息、标的债券代码、标的债券名称、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借贷费用、争议解决方式、补充条款(若有)、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品种、付息信息、质押品明细、交易双方账户信息、成交序列号等。

第八章 市场监测


  8.1交易中心负责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债券交易有关情况。
  8.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限制,在交易系统中预先进行设定,债券交易超过限额或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向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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