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签署相关回购主协议。
6.3 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回购利率:根据首次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参考利率,回购利率不可为负。
(2)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交易双方可在此区间内决定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回购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做相应调整。
(3)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首次净价: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卖出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5)到期净价: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6)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7)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8)首次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次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9)首次全价:首次全价=首次净价+首次应计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10)到期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11)到期全价:到期全价=到期净价+到期应付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到期净价加上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次净价。
(12)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13)首次结算日: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卖出债券且融入资金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4)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债券且归还融入资金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回购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5)实际占款天数: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6)首次应付利息总额:首次应计利息总额=首次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17)到期应付利息总额:到期应计利息总额=到期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18)首次结算金额:首次结算金额=首次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首次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19)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到期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 到期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20)交易品种: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
6.4 买断式回购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6.5 买断式回购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和对话报价。
6.6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不得展期和提前赎回。
6.7 买断式回购期间及到期后,交易双方不得换券和现金交割。
6.8 交易系统对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设置成交前判断与控制,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1)交易一方单只券种待回购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2)交易一方待回购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余额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做出相应调整。
6.9 买断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债券名称、首次净价、到期净价、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首次应计利息、到期应计利息、首次收益率、到期收益率、首次全价、到期全价、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补充条款(若有)、保证金/券变动标识、交易双方账户信息、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保证品信息等。
第七章 债券借贷
7.1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并向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解除在出质债券上的质权的债券融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