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并及时维护做市券种。
4.6 现券买卖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券面总额、收益率、交易金额、应计利息、应计利息总额、全价、结算日、结算金额、结算方式、补充条款(若有)、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等。
资产支持证券买卖成交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每百元本金额和本金额,不包含收益率。
第五章 质押式回购
5.1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解除在出质债券上的质权的融资行为。
5.2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签署相关回购主协议。
5.3 质押式回购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回购利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资金成本。
(2)回购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资金使用期限。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回购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3)质押债券: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折算比例:每只质押债券可融入金额占质押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6)交易金额(首次结算金额):融入/融出资金金额,单位为元。交易金额≤质押债券1券面总额×折算比例1+质押债券2券面总额×折算比例2+……+质押债券N券面总额×折算比例N。
(7)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金额+应计利息,单位为元。
(8)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9)首次结算日: 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0)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回购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实际占款天数: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2)应计利息:正回购方对融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总额。应计利息=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 。
(13)交易品种: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
5.4 质押式回购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对话报价和双向报价。
5.5 正回购方应在首期结算日提供足额质押债券,质押债券的折算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5.6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到期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5.7 质押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券面总额、折算比例、券面总额合计、交易金额、回购期限、应计利息、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补充条款(若有)、交易品种、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等。
第六章 买断式回购
6.1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