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4.2 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依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
3.5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四章 现券买卖
4.1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约定以某一价格转让其持有债券的交易行为。
4.2 现券买卖主要交易要素含义如下:
(1)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2)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3)全价:全价=净价+应计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4)待偿期:成交日至债券到期日的期间。
(5)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6)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7)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8)结算金额:结算金额=交易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9)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10)结算日: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1)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
(12)每百元本金额:每百元待清偿的本金金额,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13)本金额:本金额=每百元本金额/100×券面总额×10000(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4.3 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4.4 现券买卖可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报价、双向报价(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对话报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和限价报价。
4.5 做市业务和尝试做市业务
4.5.1 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提供流动性义务的金融机构。
4.5.2 做市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做市商在现券买卖中对做市券种向全市场发出双边报价并履行成交义务的行为。
4.5.3 做市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市券种向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报价价差应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内。以下情形交易系统向做市商进行提示:
(1)双边报价中单边或双边报价的券面总额少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小做市报价量的;
(2)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接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3)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4.5.4 交易系统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便利:
(1)做市商可就各做市券种设定做市限额,该做市券种交易超过做市限额的,交易系统对做市商预警;
(2)做市商可就做市报价显示和成交设定券面总额参数;
(3)展示本方及市场做市报价信息。
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享有的便利若有增加或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
4.5.5 拟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申请书。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书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做市报价功能并予以公告。尝试做市机构应积极进行做市报价,连续20个工作日未进行做市报价的,交易中心可书面通知该机构停止其做市报价功能,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尝试做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