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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
  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系统用户
 
 2.3.1 系统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包括首席用户和普通用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系统用户代表其进行债券交易。
  2.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系统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包括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2.5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债券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交易系统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
  2.6 交易合同
  2.6.1成交单、相关主协议(若有)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
  2.6.2 成交单
  2.6.2.1 成交单是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自动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
  2.6.2.2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2.6.3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2.7 交易基本参数
  2.7.1 收益率、利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4位,交易金额、结算金额精确到分。
  2.7.2 结算日适用下一工作日的营业日准则,融资/融券价格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5,即计息/计费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计算。债券收益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
  2.8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债券交易中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及设定/解除质押的方式。
  2.9 上市交易日与摘牌日
  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流通文件在交易系统中设定债券的上市交易日(交易流通起始日)和摘牌日(交易流通终止日)。
  2.10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交易时间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一般流程

  3.1 询价交易方式
  3.1.1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3.1.2 询价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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