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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0〕283号)


各银行间市场成员:

  为保障本币交易系统平稳运行,满足银行间市场发展需要,我中心修订了2002年发布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0]21号),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批复(银市场[2010]21号)(略)

  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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