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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招生单位招收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四、资格审查
  入学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打印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分别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录取前将该表与学历和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各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五、录取工作
  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与。复试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工作,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不进行跨校调剂。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宜
  (一)请各招生单位和相关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继承工作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细则》(以下简称《培养细则》)。《培养细则》应包括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临床实践、导师聘任、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学生管理等内容。
  (二)各招生单位须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指导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组成员由招生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师承指导老师)组成。
  (三)请各招生单位将《培养细则》和指导老师、继承人接纳情况,于2013年3月1日前分别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
  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报考单位

继承人所在省份

报考类别

报考单位

北 京

博 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天 津

博 士

天津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河 北

博 士

天津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山 西

博 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内蒙古

博 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辽 宁

博 士

辽宁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吉 林

博 士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硕 士

长春中医药大学

黑龙江

博 士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硕 士

上 海

博 士

上海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江 苏

博 士

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浙 江

博 士

浙江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安 徽

博 士

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安徽中医学院

福 建

博 士

上海中医药大学

硕 士

福建中医药大学

江 西

博 士

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江西中医学院

山 东

博 士

山东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河 南

博 士

山东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河南中医学院

湖 北

博 士

湖北中医药大学

硕 士

湖 南

博 士

湖南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广 东

博 士

广州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广 西

博 士

广州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广西中医药大学

海 南

博 士

广州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四 川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重 庆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贵 州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贵阳中医学院

云 南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云南中医学院

西 藏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陕 西

博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硕 士

陕西中医学院

甘 肃

博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硕 士

甘肃中医学院

青 海

博 士

成都中医药大学

硕 士

宁 夏

博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硕 士

陕西中医学院

新 疆

博 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硕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博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硕 士

卫生部直属单位

博 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

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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