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与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1.考核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后,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2.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继承工作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通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
(五)申请专业学位所需费用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八、待遇和奖励
(一)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二)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出师证书,符合《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九、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第五批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项。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