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创新观点和一定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2万字以上并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七)符合相关条件的继承人可申请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
六、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五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附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学计划。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4.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指导与评审、答辩工作。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