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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有关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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