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2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中央企业
1.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2.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中央企业集团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商务部(合作司),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合作司),以上文件电子版均发送到指定邮箱hzcj@mofcom.gov.cn。报送截至时间2012年7月31日,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企业。
4.中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企业司)反馈。
(二)地方企业
1.财政部、商务部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支持业务、支持内容和标准、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制定本地区企业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及项目支持比例,并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3.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本地区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4.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地方企业。
5.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资金使用情况将计入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6.地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四)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财政部、商务部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注:本表材料均由申请企业报送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申 报 补 贴 类 型 | |
投资前期 | 农林渔矿前期 | 承包前期 | 咨询前期 | 资源回运 | 人员保险 | 突发事件 | 劳务培训 | 投资保险 | 投资贴息 | 农林渔矿贴息 | 承包贴息 | 咨询贴息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1 | 基本资料 |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注意申请报告中的数据与其他相关资料的对应关系。 |
2 | 基本资料 |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项折美元金额必须填列。属重点支持的项目,将相关证明资料单独附在此表后。 |
3 | 基本资料 | 申请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类项目(含投资前期、投资贴息、人员保险、投资保险)须上报,其余项目均留存企业集团备查。 |
4 | 基本资料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项目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承包工程及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要求提供《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承包投(议)标许可》;外派劳务项目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此外,矿产资源类投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境外资源合作备案文件,中俄森林资源合作项目须提供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文件,远洋渔业项目须提供农业部项目批件。投资类项目(含投资前期、投资贴息、人员保险、投资保险)必须上报《境外企业投资批准证书》、渔业类项目(渔业前期、渔业贴息、资源回运)必须上报农业部项目批件外,其余项目相关资料由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后,留企业集团备查。 |
5 | 综合类 |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意见应有参赞签字和经商处盖章。 |
6 | 综合类 | 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的条款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则上各类项目均须提供(在境外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独资企业章程)。对外承包工程如果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承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需提供联合方(非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的证明;并购类项目须提供并购已完成的法律文件。 |
7 | 综合类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则上各类项目均须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境外机构注册文件。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合作业务,申请企业须提供协议、合同及有关说明材料。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 |
8 | 综合类 |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则上均须提供《境外投资购付汇备案》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应加盖办理银行业务章或外汇管理部门业务章。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申请企业以劳务合作方式换取资源的,可不提供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
9 | 综合类 | 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汇款申请书上收款单位及开户行等项目是外文的,应进行中文标注。用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提供汇出投资款时的银行对账单,并加盖经办银行红章和业务经办人签章。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对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批复文件。派出渔船捕鱼不需要。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申请企业以租赁方式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须提供支付租赁费用的资金汇出证明。 |
10 | 综合类 | 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 | 由国内企业实施的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须提供:1、证明相关股权关系的法律资料及说明;2、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第一层级提供);3、中国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的外汇核准文件及资金汇出证明(第一层级提供);4、证明相关投资关系的各层级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5、采用在境外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明。 |
11 | 综合类 | 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订前期费用及资源回运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贴息类项目,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的,须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须工商部门盖章)或子公司最新的验资报告等。以集团公司名义取得贷款专门用于某项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由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或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也须提供各层级公司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12 | 直接补助类 | 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见附件2档案内容说明中第7条。 |
13 | 直接补助类 | 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支付凭证应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同时提供费用支付时的银行对账单,加盖经办银行红章和业务经办人签章。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2、各类凭证要编制索引号,对应填报在明细表中。采用渔货代理销售方式支付入渔许可证费用的,需提供渔货代理销售合同以及渔货销售收入与入渔费用相抵后收入进帐证明(银行单据)。 |
14 | 直接补助类 | 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 | √ | | | | | | | | | √ | | | 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渔业项目不需提供。1、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开展农林矿项目的,应提供子公司获得的权属证明;2、申请企业直接在境外开展农林矿项目的,应提供申请企业获得的权属证明;3、申请企业与境外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境外开展农林矿项目的,应提供境外第三方公司的权属证明。 |
15 | 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 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 | | | | | √ | √ | √ | | | | | | 由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并归档备查。内地输港澳劳务人员、外派海员、对台渔船船员等详见附件14备注说明。 |
16 | 突发事件类 | 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 | | | | | | √ | | | | | | | |
17 | 突发事件类 | 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 | | | | | | √ | | | | | | | |
18 | 回运、保险类 |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 | | | | √ | √ | | | √ | | | | | |
19 | 回运类 |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 | | | | √ | | | | | | | | | 见附件2档案内容说明中第6条 |
20 | 回运类 | 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 | | | | √ | | | | | | | | | 公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可不提供。在第三国近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需提供第三国捕捞许可证。 |
21 | 回运类 | 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 | | | | √ | | | | | | | | | 在公海作业及第三国近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可不提供。 |
22 | 回运类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 √ | | | | | | | | | |
23 | 回运类 | 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 | | | | √ | | | | | | | | | 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有价格条款,如果是班轮应提供合同当期的运费报价。提供的运费发票应该有重量。 |
24 | 回运类 | 自捕鱼申报单 | | | | | √ | | | | | | | | | 仅限渔业合作项目提供。 |
25 | 回运类 | 船舶登记证书 | | | | | √ | | | | | | | | | 仅限渔业合作项目提供。 |
26 | 贴息类 |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1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 | | | | | | | | | √ | √ | √ | √ | 分不同银行分别填写(后附贷款合同、提取银行贷款结算凭证(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单),注意资料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
27 | 贴息类 |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8) | | | | | | | | | | √ | √ | √ | √ | 需原件(加盖银行红章)。 |
28 | 贴息类 |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如贷款企业与申请企业不一致(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除外),且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以及申请企业母公司向申请企业划转贷款的单据、申请企业偿还母公司贷款以及支付母公司贷款利息的单据。 |
29 | 贴息类 | 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成套装订。 |
30 | 贴息类 | 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 | | | | | | | | | √ | | | | 进入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项目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