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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二)保险公司应就具体开办地区与当地保监局进行沟通,由各保监局根据辖区保险业发展和开办公司实际情况,与开办公司共同商定具体开办地点。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小额人身保险应在获得保监会产品备案回执或者批复后方可销售。不符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未经保监会备案或批复的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图(字)样。

  (四)各保监局应加强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监局应及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改正。情节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经营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保险会提交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附表1);每年三月底前向保监会提交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情况,经营的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下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等,发展报告应附精算师签字确认的小额人身保险经营情况表(附表2)。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协调开办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附表: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2、一年期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经营情况表

  附表1:
  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填报公司:                    填报日期: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1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2

……

 

 

覆盖人数

(万人)

保险保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亿元)

赔付人次

(万人次)

赔款支出

(万元)

覆盖人数

(万人)

保险保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亿元)

赔款人次

(万人次)

赔款支出

(万元)

 

省1

 

 

 

 

 

 

 

 

 

 

 

省2

 

 

 

 

 

 

 

 

 

 

 

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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