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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辽宁省免疫无口蹄疫区意见的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预防监测)

序号

评审内容

评  审  意  见

备 注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4.1☆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免疫;区域在停止免疫后,没有引进免疫动物。

 

 

 

  

4.2☆

免疫无疫区及缓冲区易感动物按规定实施免疫。

 

 

 

  

4.3

使用符合规定的疫苗,疫苗保存、运输、接种符合要求。

 

 

 

昌图县疫病控制中心疫苗储存温度为0度。康平县山东屯防村级防疫员冰箱中发现冷冻疫苗。

平山区应急物资储备库中部分疫苗已经冻结。

 

4.4

制定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并有效实施。

 

 

 

  

4.5☆

有科学、合理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省市县三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足。

 

4.6※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范围、监测频率和样品数量符合要求。

 

 

 

  

4.7

对缓冲区、监测区实施强化监测。

 

 

 

  

4.8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符合要求。

 

 

 

调兵山市大明区域所采样记录与疫控中心收样记录对应不上。

 

4.9☆

检测方法、诊断试剂符合规定。

 

 

 

  

4.10※

监测记录及结果真实、完整,检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4.11☆

发生疫情后,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符合规范要求。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检疫监管)

序号

评审内容

评  审  意  见

备 注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5.1

有健全的引入及过境动物的检疫监管制度。

 

 

 

  

5.2

设有进入区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

 

 

 

  

5.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

 

 

 

部分引入屠宰动物没有实行全程监管。

 

5.4☆

所有进入或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并有规范、完整的记录。

 

 

 

部分县生猪屠宰厂查出外省调入的生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

 

5.5※

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报检制度。

 

 

 

  

5.6☆

从非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具有规定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产品,应具备相关准引手续,易感动物经隔离检疫合格。

 

 

 

  

5.7

畜禽标识符合《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5.8

区域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验讫标志。

 

 

 

  

5.9

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全省识读器的配置数量偏少,不能保证追溯制度的实施。

 

5.10※

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5.1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齐全,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5.1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够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13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等记录完整规范。

 

 

 

  

5.14

隔离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15

动物隔离场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

 

 

 

部分县动物隔离场设备设施不全。

5.16

隔离场有完善的隔离、饲养、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17

动物隔离期间管理符合规范,动物隔离时间不少于规定的期限,隔离观察记录完整规范。

 

 

 

  

5.18

动物隔离场定期向当地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5.19

无害化处理场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20☆

无害化处理场具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5.21

无害化处理场消毒制度健全,采用的方法及药品符合要求。

 

 

 

  

5.22

无害化处理场建立并落实人员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5.23

无害化处理场档案齐全,记录规范完整。

 

 

 

  

5.24☆

活动物交易市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动物检疫、消毒等制度和措施。

 

 

 

  

5.2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对活动物交易市场实施有效的检疫监管。

 

 

 

  

5.26

活动物交易市场禁止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

 

 

 

  

5.27☆

屠宰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部分县屠宰场的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址不符合防疫条件要求。

 

5.28

屠宰场屠宰、加工、检疫、消毒等制度健全。

 

 

 

  

5.29☆

屠宰场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人员负责检疫。

 

 

 

  

5.30

屠宰场禁止屠宰来自非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

 

 

 

2011年20万省外生猪进入省内进行屠宰。

 

5.31☆

屠宰动物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5.32

屠宰场各种记录规范齐全,有专人登记和保管。

 

 

 

  

5.33☆

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取得备案代码。

 

 

 

  

5.34

养殖场建立各种防疫制度,包括消毒、免疫、监测、畜禽标识及人员与车辆出入制度,规定动物疫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5.35

养殖场配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饲养人员、兽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明。

 

 

 

  

5.36☆

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疫苗使用、官方采样及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等记录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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