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示范单位要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示范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的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
(四)评价验收。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照要求完成方案实施并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创建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中的问题,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示范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附件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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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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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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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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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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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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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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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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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综合能源消耗量(t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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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kgc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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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能耗(kgce/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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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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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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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单位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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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意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印)年月日
| 财政厅(局)(印)年月日
| 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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