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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等条件;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四、创建内容
  (一)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北方采暖地区的公共机构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五)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创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六)管理监督。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表》(附件1),并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附件2),报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国管局汇总。中央级公共机构的申报和初选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二)确定名单。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按年度分批次确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编制合理、投资少见效快、在本地区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申报单位列为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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