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2〕1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管 局
2012年7月5日
附件: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三、创建条件
纳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