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符合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要坚定不移地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穿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以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为标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用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检验调解效果,进一步完善能够真实反映调解工作质量的考评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7.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下大力气解决涉诉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严格贯彻“四个必须”,即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工作重心下移;大力推行“五项制度”,即评估预防制度、涉诉信访通报制度、约期接谈制度、多元化解制度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进一步加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增强审判、执行人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的意识,抓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工作,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三、拓展服务职能,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
8.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人民法院在通过执法办案参与社会管理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要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帮助完善有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参与法律法规立改废等途径,促进社会诚信、流动人口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监管等各项社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9.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建设。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完善,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理,促进解决他们在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加强少年司法工作,推进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建设,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协助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部门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帮扶、矫治、管理工作,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积极参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积极参与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暴力恐怖、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要积极参与校园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师生、学校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要积极参与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建立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健全舆情研判、监控报告机制,加大网络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或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推动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为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有序和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要注重通过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动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