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功避免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补助5-10万元;
(2)成功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补助2-5万元;
(3)成功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补助2万元以下。
(五)补助对象公示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在其编印的《渔业海难救助季报》“季度救助档案”栏目中刊载本季度渔业船舶参与渔业海难救助情况,并在中国渔业政务网的“应急管理”栏目中对年度渔业船舶海难救助项目的补助对象予以公示。
(六)补助经费拨付
农业部向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拨付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经费,并对获得补助的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和组织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补助金额予以明确。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海难救助申请表》中提供的补助对象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向补助对象支付补助资金。财务往来账目应当清楚,表格应当完整。
三、有关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组织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对于骗取、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
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船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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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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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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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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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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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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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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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渔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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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救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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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救助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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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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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 (简要摘录,可附在本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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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情况核实
|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核实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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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船舶名称与其所有人应与全国渔业船舶数据库保持一致。
2.银行账号应与船舶所有人保持一致,不得使用其他人员、单位账号。
3.简要救助经过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救助时长、救起人数、航程、投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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