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的实施,按照申请、核实、录入和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公示、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救助补助申请
参与渔业海难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应当在救助任务结束后48小时内向被救助渔业船舶所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救助情况,并在5日内递交《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救助信息核实
收到《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救助事实的核实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应急值班记录》是核实渔业海难救助行为的主要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1.参与救助1至2人遇险的,必须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2.参与救助3至9人遇险的,必须有设区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3.参与救助10人以上遇险的,必须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救助情况属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一份存档备查。
(三)救助信息录入和审核
完成救助信息核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所属市级、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每级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救助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汇总并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补助资金分配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救助信息的最终核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以及组织渔业海难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1.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1)成功救起10人及以上的,补助3-5万元;
(2)成功救起4-9人的,补助1-3万元;
(3)成功救起1-3人的,补助0.5-1万元;
(4)未成功救起人员的,予以适当补助。
2.组织渔业海难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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