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我部自1998年开始实施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这对挽救渔民群众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对2010-2012年度渔业海难救助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地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补助对象审核把关不严、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海难救助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海难救助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渔业海难救助补助对象
1.接到渔业海难信息后主动参与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2.受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遣,参与渔业海难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3.组织协调渔业海难救助行动的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和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二)渔业海难救助补助条件
获得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避免或减少了渔业海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避免或减少了渔业海难造成的财产损失;
3.虽未避免或减少渔业海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克服较大风险和困难坚持开展救助行动;
4.经常性参加渔业海难救助行动;
5.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三)不能给予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情况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1.本船与被救助对象为对船、母子船或同一船东关系;
2.因本船原因造成被救助对象发生险情;
3.参与救助后未及时向被救助渔业船舶所属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填写《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的;
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将事故和救助情况录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
二、实施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