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30余件规范性文件,完善执法制度。在基层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配备法制员,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创新警务督察机制,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强化监管场所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执法资格考试,开展执法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水平。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扩大执法公开,提升执法质量效能。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2011年通过开展监狱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和监管警戒设施,加强狱内侦查和安全检查,推进监狱医疗卫生改革,全国98%的监狱实现了无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推广湖南星城监狱、浙江乔司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和出监教育经验,26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加大教育改造经费、设施、场所投入,落实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引进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提升监狱工作社会化程度,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贯彻《监狱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监狱布局,2011年落实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投资计划48亿元,完成各类房屋建筑206万平方米。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信息化一期工程地方总投资30亿元,28个省(区、市)监狱局完成了省级网络联通。
--劳教和戒毒工作。开展劳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隐患整改。推进场所文化建设,强化习艺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考评,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劳教、戒毒人员守法守规率超过95%。截止到2011年,全国24个省(区、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31万余人。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1年底,在全国97%的地(市)、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解除矫正48.2万人。总结推广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经验,各地共建立社区矫正中心(中途之家)469个,建立矫正小组22.9万个,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44.6万人。创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帮教工作模式,健全完善监所与基层帮教组织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对164万名服刑在教人员身份进行核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大中城市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69个,全年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13265人,帮教514690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全年共办理诉讼法律事务231.5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件。推进法律服务开放工作,2011年批准成立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新增交通运输部为公职律师中央试点单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万家,律师21.5万人。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2011年任命一般任职公证员和考核任职公证员共876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6家,公证员1.22万人,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076万件。制定《法律援助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推进。各地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万件,接待咨询533万人次。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1亿元增至2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截至2011年,共有21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8个省(区、市)成立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1.9万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3万余人。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10年、2011年两年内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2万人,发放救助金约2.3亿元。
--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22万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93.5万件。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5万个,调解纠纷61.9万件。中央和地方全年累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55.5亿元,共新建、改建无房、危房司法所3.6万个,建成总面积558.6万平方米。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41.5万余人报名,35万余人参考。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继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年有1089个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2519个项次的能力验证。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管,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36.6万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1年,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围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经费保障等,又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规范司法行为,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自由裁量权,解决了适用法律失衡问题,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其中,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0.61%,二审后达到98.99%,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深化民事行政执行体制改革,分离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隔离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执行难”问题逐步缓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70%的执法办案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继2010年印发《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不是创制法律。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二)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看守所管理和监督,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所领导、民警、驻所检察官制度,在每个监室设立检察信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举报和控告;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看守所等公安监管场所逐步对社会开放,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促进社会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提升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完善人员结构,注意吸收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履职能力;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从制度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推进的难题。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些地方试点组成选任委员会协助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监督案件3.55万件,并规范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意见。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中国通过对
刑法的重大修改,贯彻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从调整刑罚结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的惩处力度、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宽严相济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刑事和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政法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制定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配套办法,对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设置规格,各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职数比例,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程序和纪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为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根据中西部及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的“储备性短缺”问题。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深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前3年招录4.2万人的基础上,2011年又招录1.3万人,为中西部基层政法单位补充了大批人才。
(五)加强经费保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加大政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中央政法专项资金逐年稳步增长,并重点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规定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得挂钩,政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了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印发“十二五”期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优先解决基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特别是解决无房、危房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着力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法规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继续加强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
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权益。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
食品安全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劳动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其中,对
食品安全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对这两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的第二轮检查。
在检查
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有20多部法律、40多件行政法规、150多件部门规章,现在的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解决好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违法成本低,多头监管、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并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污染和初加工环节污染的监督管理。
在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现在起到203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20年,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要从社会保障、人口政策、就业政策、产业结构、医疗卫生等方面,及早谋划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举措。当前,要着重解决好社会养老保障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以及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