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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3.“计划”为相关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中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数。
  4.“实施”为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的廉租住房套数。
  5.“差额”=“实施”-“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实施计划数,负数为未实施计划数。

  附表2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合计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小计租赁补贴购买廉租住房改建廉租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小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合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印章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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