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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意见表

  附表1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填报地区:

项目

地区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上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

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低收入家庭标准(元/月)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m2)

人均租赁补贴标准(元/月·m2)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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