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技术出口,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2年技术出口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技术出口贴息不包括《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