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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24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受托工作。对委托保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828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规则(试行)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及部有关规定,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接收、验收、保管汇交人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要求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审查

  受托单位负责按以下要求审查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1)。

  (一)对照《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见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始细目》),审查《原始细目》列出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二)对照《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见国土资发〔2008〕8号附件2,以下简称《实物细目》),审查《实物细目》列出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三)审查符合要求的,受托单位的资料馆负责人应在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受托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将有关材料退回,重新填报。

  二、资料目录清单上报与资料服务

  受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地质资料馆的领导,保障委托保管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以下简称“受托资料”)的目录清单上报与服务工作。

  (一)受托单位应按本规则要求,将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在每年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受委托保管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中作出详细说明。

  (二)受托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受托资料的检索、借阅、复制等服务。受托单位对外服务可收取服务工本费,并按附件2的格式登记收费情况,随年报一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受托单位所属的单位利用受托资料不收工本费,但应按收取工本费的情形进行登记、统计,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与维护

  受托单位应使用地质资料委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受托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

  (一)各受托单位负责将2011年底前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信息录入委托管理信息系统,新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

  (二)受托单位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汇总下属各受托单位保管的受托资料目录数据库,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刻盘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将纸质新增目录信息报送国土资源部。

  (三)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将各受托单位上级机关(单位)上报国土资源部的目录数据库的非涉密信息更新到地质资料委托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对社会发布和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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