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设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于2012年6月28日发布了《
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退市方案发布后,本所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新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对于本所已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为了做好退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本所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 4.60)》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说明
1、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如果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发生全天停牌,则“退市整理期”相应顺延。
2、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交易数据接口规范的相关约定
1、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XXZQJB(证券级别)字段新增一种类型定义‘Z’,用以标识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修订后的XXZQJB(证券级别)字段说明如下:‘N’Normal;‘S’ST 股票;‘*’*ST 股票;‘P’股份转让;‘Z’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L’ 上市开放基金LOF;‘E’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F’非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暂不交易,仅揭示基金净值及开放申购赎回业务);‘O’仅提供净值揭示服务的开放式基金;‘B’仅在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证券(“协议交易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