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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2〕86号)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丰富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渠道,提高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管理水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是指在满足现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要求前提下,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具体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业务、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二、试点业务管理要求

  (一)销售额度。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按期次设置上限,各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不得超出上限。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上限标准在当期发行文件中具体规定。

  (二)业务时间。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等业务办理起止时点不得超出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规定的柜面业务办理起止时间,具体时间由试点承销团成员自行确定。

  (三)信息公示。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当日网上银行最大销售额度等信息应在网上银行业务办理时间开始前通过网上银行准确公示,如营业时间内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交易凭证获取。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完成后,网上银行应立即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格式另行下发)。

  (五)数据报送。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于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一周截止日和发行期截止日(以下简称报送日)20:00前将上一报送日次日至该报送日的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分省、分渠道(柜面和网上银行)每日销售数据和累计销售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财政部国库司(gz02@mof.gov.cn)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zhanghong@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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