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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4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44号)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39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9亿元。其中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34亿元、32亿元、41亿元、55亿元、30亿元、17亿元、30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02%,2012年7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9日发行结束,7月2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7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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