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2〕197号)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成立登记。该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进我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