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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函〔2012〕177号)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的条件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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