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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函〔2012〕177号)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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