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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


  (三)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机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探索制定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县级定点医院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转诊到地市级或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鼓励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到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四)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试点单位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凡在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全部实行即时结算;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实现即时结算的地级市和省会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明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五)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要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此外,还要积极争取社会慈善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结合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加强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工作推进的合力。

  (二)精心实施。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今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要出台试点实施意见或办法;9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并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到位。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三)做实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在分配中央及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要协调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倾斜。要统筹考虑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四)注重总结。各试点单位要注重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注意收集、汇总、分析有关数据,认真研究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帮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将通过会议、调研、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之间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民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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