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1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民政部决定确定一批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经各地推荐申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273个地区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探索创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形成各具特色、可供推广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模式,为更好发挥医疗救助的职能作用,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二、重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在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抓好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力求有所突破。
(一)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要按照当地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实事求是地确定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范围,也可以按照其“所患病种”确定救助范围。农村医疗救助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优先将尿毒症等8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肺癌等12类大病的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范围或病种。
(二)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要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住院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对于政策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2012年不低于50%,到“十二五”期末不低于70%。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门诊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可以参考住院救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