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2〕216号)
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中美两国间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改善和加强两国关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