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222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决定开展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07年度参加过评估,有效期已满五年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未参加评估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2010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可自愿申请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各业务主管单位所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评率应达到50%。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和联合类社团等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参加201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
2.2011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3.201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9月30日前,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一并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