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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广东省部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广东省部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
(教外综函[2011]19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报送清华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复核材料的函》(粤教外函〔2009〕68号)及清华大学相关申请材料均悉。

  经审查有关材料,决定复核通过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金融财务方向)学位教育项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个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有关具体事项见本通知附件。

  请你厅按照《教育部关于广东省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教外综函〔2007〕3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对清华大学在你省举办的上述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督管理。

  附件: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0908O,0909O)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每个项目正本和副本各1份,另发)(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0908O)

项目名称

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金融与财务方向)学位教育项目

办学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校区(邮政编码:518055)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内   地:清华大学

内地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顾秉林

港澳台地区:香港中文大学(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办学层次和类别

境外硕士学位教育

学制

2年

每期招生人数

70人

招生起止年份

2000年-2012年(每年1期)

招生方式

自主招生(招生标准应当不低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地区的标准)

开设专业或课程

工商管理

颁发证书

内   地:写实性证书

港澳台地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审批机关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批准书编号

MOE44HK1A20000908O

批准书有效期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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