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施效果对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3日
附件: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总体要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方有关部门在奖励资金安排上要体现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