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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督查情况的通报

  通过督查还发现,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指标设定、督查人员组成、工作流程、第三方社会调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尚待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创建示范区工作写入了《决定》,成为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文化部、财政部将结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机制。一是结合督查情况,组织力量制定首批创建示范区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修订第二批示范区创建标准;二是根据各地要求,组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各地创建工作特别是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根据首批创建示范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专家力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第三方社会调查的科学性,完善验收工作机制。
  (二)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一是鼓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本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浙江、江苏、上海、湖北、重庆陆续启动了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形成了省、地、县文化部门层层推动创建的良好氛围,其他省(区、市)文化厅(局)也可参照中央做法,将本地区创建工作与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有效对接。二是要在经费投入、队伍培训、重大文化项目立项等方面对本省创建示范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在这方面,一些省(区、市)积累了较好经验,值得借鉴推广。如湖北省、河北省组织全省各地市级文化部门负责人在示范区创建城市召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北京市文化局对朝阳区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4000万元资金支持,湖北省文化厅对黄石市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500万元资金支持,云南省文化厅对保山市示范区创建工作给予了3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要组织专家对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课题研究进行定期指导,及时把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上升为省文化部门的决策,发挥创建示范区在省内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四是要加强对本省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度,积极组织省内其他地级市文化部门负责同志到示范区进行观摩交流,扩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影响。
  (三)各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创建目标。一是要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针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紧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要加强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创建水平。三是要加快推进制度设计研究工作,尽快形成研究成果并及时转化为党委政府对文化发展的机制和决策。
  希望各地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努力形成具有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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