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赛、决赛
2012年9月上旬在湖北武当山举行复赛、决赛。香港、澳门、台湾选手经评委会评审后可直接进入复赛。
五、比赛曲目
不设规定曲目。
初赛:自选曲目2首;
复赛:自选曲目2首;
决赛:自选曲目1首。
以上自选曲目时限为原则上每首在5分钟之内。初赛、复赛、决赛曲目可重复可不重复。进入复赛、决赛选手的曲目以报名表为准。
六、奖项设置
(一)等次奖:各组均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
(二)优秀演唱奖:进入决赛未获等次奖选手获优秀演唱奖;
(三)优秀传承奖;
(四)优秀组织奖。
以上奖项由文化部颁发证书或奖牌。
此外,本届比赛还设立组委会特别奖。
以上各奖项可空缺,组委会有权根据报名及评审情况对奖项进行调整。
获奖情况请查询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
七、参赛费用
组委会负责参赛选手的往返路费及途中住宿费用,其中路费报销要求:火车硬卧(按中铺标准核算回程路费)、动车二等座、长途汽车票、三等舱船票;途中食宿凭发票报销(报销标准为:住宿每人每天150元,餐费每人每天50元,超出报销部分自理)。领队往返路费及途中住宿费用自理。
比赛期间,选手及每个参赛队1名领队的食、宿、行费用由组委会承担并统一安排。
报名、评审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一)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违者将取消参赛资格或取消获奖名次。
(二)组委会拥有本届比赛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出版或发行权。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演出或由文化部选派的出访演出。
(二)本章程由本届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届中国原生民歌大赛组委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
附件2:
第六届中国原生民歌大赛报名表1
(注:独唱选手填写此表)
参赛组别:
报 名 号(由会务组填写)
| | 贴
照
片
处
|
选手姓名
| | 拼 音
|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性 别
| | 年 龄
| | 身 份
| |
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
单 位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 手 机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式
| |
初赛自选曲目
(限报2首,歌词请附后)
| | DVD□ VCD□
|
复赛自选曲目
(限报2首,歌词请附后)
| | 伴 奏
(如有,填写伴奏乐器及人员信息)
| |
决赛自选曲目
(限报1首,歌词请附后)
| |
艺术特色及
获奖情况
| |
推 荐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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