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的管理,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指导试点地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65号)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财政部作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批复部门的试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向与试点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第四条 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方向和项目选择要遵循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原则,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商务部作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省级试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地区(园区)编报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年度计划;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有关试点项目的征集、筛选、初审,并开展项目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试点实施方案申报与确认
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会同财政等部门下发的试点有关文件,指导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
第八条 省级试点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现状,组织试点地区(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