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12年 6月2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2号国务院令,发布《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惠及全社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制定实施
《条例》,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推进我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
《条例》的主要精神、内容
《条例》的制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了我国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无障碍立法的最新成果。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原则精神、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原则和工作体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二是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执行;明确了无障碍改造责任主体和优先推进改造的范围及公共交通工具改造要求;规定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维护和停车场设置无障碍车位、导盲犬可以出入公共场所等。三是对政府发布政务信息应采取无障碍方式、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残联、政府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信业务提供无障碍服务等进行了规定。四是规定了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政府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建立方便残疾人报警、呼救的紧急呼叫系统等。五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处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等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
《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