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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试点地区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贸易外汇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分局局长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试点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处理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请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分局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宣传和培训。

  1.采取适当形式做好贸易外汇改革试点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引导银行、企业尽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

  2.设立政策和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号码应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咨询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各分局应指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3.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对辖内支局、银行以及企业开展培训,确保其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到位,并能够熟练操作和规范使用监测系统。

  (三)试点前准备好新的行政许可业务印章。总局批准试点地区分局启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由分局或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刻制一枚该印章。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应在有关纸质材料上加盖该印章,相关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见附件2.

  (四)试点期间,按照试点法规,完成名录登记、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综合分析等各项管理措施的试点工作,全面使用监测系统各项管理功能,积极探索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方式方法。

  (五)试点期间,根据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要求,积极尝试业务流程再造,按照现场业务处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综合分析等业务环节以及分级授权的内控管理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贸易外汇管理的科室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六)试点期间,定期向总局反馈试点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八、非试点地区外汇局要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在改革全国推广前,积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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