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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汇〔2010〕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具体售(付)汇条件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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