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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失效]

  (三)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三至十年内停止受理其证券发行或上市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受理其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申请:
  (一)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证券发行、上市资格所需各种批准文件的;
  (二)申报文件或披露的信息中含有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三)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其他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任职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任职。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贯彻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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