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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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