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5日 证监上字[1996]27号)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6年11月16日《关于豁免受让海虹股权后履行多次公告义务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受让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虹)法人股3273万股(占总股本的16.26%),受让海口明达实业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947万股(占总股本的4.70%),受让海南飞鸿房地产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780万股(占总股本的3.87%),受让后你公司持有的琼海虹法人股股份为5000股(占总股本的24.83%);鉴于你公司本次受让的股份是非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同意豁免你公司履行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多次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将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次性公布,有关公告的内容在公布前需报送我会上市公司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