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
│ 税号 │ 物品名称 │税率 │
├────┼─────────────────────────┼───┤
│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 │
│ 1 │录相带 │10%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 │ │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30% │
│ 2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 │ │ │
├────┼─────────────────────────┼───┤
│ │ 化妆品 │80% │
│ 3 │ 摄像机 │ │
├────┼─────────────────────────┼───┤
│ 4 │ 烟、酒 │100% │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
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