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领事问题发布通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日期的临近,涉及香港的领事问题受到香港居民以及国际人士的广泛关注,外交部发言人崔天凯今天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1997年6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将开始受理外国人7月1日起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证申请。
二、自1997年6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将开始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三、对港英当局以及英国驻外使领馆在6月30日前颁发的进入香港的签证,作如下过渡安排:
(一)6月30日前由港英人民入境事务处颁发的签证,原则上可使用到签证期满,但最长不得超过1998年6月30日。
(二)6月30日前由英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签证,不论一次或多次有效入境,持证人在6月30日或之前入境且不出香港,经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入境后,原则上允许逗留至停留期满为止;持证人在7月1日后入境香港,将不得继续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将在持证人入境时改办手续,提供入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