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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批复
 (1996年8月6日 公复字[1996]10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甘公交[1996]18号)收悉,现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问题,国务院[1986]94号文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管)字82号)都有具体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不能按农业机械由农业部门管理。
  二、农用运输车是在《条例》发布后,发展起来的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专门在道路上行驶从事货物运输的一种低速机动车。包括: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因此,农用运输车不是农业机械,是《条例》三条所称机动车的一种类型,其管理问题不适用《条例》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依据《条例》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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