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强化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针对涉枪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区民间非法枪支数量很大,涉枪犯罪的势头继续上升,甚至发生了一些多年来罕见的持枪杀人等恶性案件。中央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多次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目前国家也正在抓紧制定枪支管理法。为了有效地遏制涉枪犯罪,公安部决定,结合元旦、春节安全保卫工作和各地开展的各种专项斗争,对枪支的生产、销售、购买、持有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枪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对当前涉枪犯罪猖獗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牢固树立“枪患不除,社会不安”的思想,在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的同时,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对于枪患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检查公安机关的工作,对于工作不得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
二、加大打击各类涉枪犯罪活动的力度。 对私藏枪支特别是走私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其中涉及非军用枪支的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工作中公安机关内部和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漏掉涉枪线索,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空隙。
三、继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对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藏匿转移枪支弹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结合收缴工作,堵塞漏洞。
四、严格配枪管理。 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和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公通字〔1993〕48号),收回违反规定的配枪,对企事业单位的枪支继续实行集中保管。坚决纠正任何单位包括武装部门出租、出借以及违反规定给地方单位和个人配枪问题。
五、严格管制民用枪的生产。 对地方批准的民用枪生产厂坚决予以查封,其中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要立即撤回批准文件,由当地政府协助做好停产、转产等善后工作。对国家定点的民用枪生产厂要严格控制民用枪生产总量,实行限产限销。严格监督出口生产计划,严禁内销。禁止生产多连发猎枪和短型猎枪。生产发令枪要有防止改制的措施,发令枪仅限于有组织的体育、游艺活动使用,个人不得持有。对民用枪生产厂实行年检制度。民用枪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