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95年10月27日公安部发布)
经部领导批准,1995年9月21日至23日,公安部法制司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座谈会。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民航公安局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公安机关开展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的情况,总结了经验,并研讨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会议认为,《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公安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对《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条例》和《
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领导,并设立了复议应诉机构,建立了一支复议、应诉、理赔专业干部队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程序及统计分析和请示报告等工作制度,逐步理顺了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关系,依法办理了大量的复议应诉案件。1991年至199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03648起;共应诉公安行政诉讼案件22443起;在复议应诉中,各级公安机关共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411起。通过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有效地维护了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了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会议指出,当前复议应诉案件有所上升,而且案件种类不断增多,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异地诉讼的案件增加,复议应诉案件的维持率不高,诉讼案件维持率逐年下降。在复议应诉赔偿工作中少数公安机关对复议应诉赔偿工作重视不够;在办案中,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对复议赔偿申请不依法受理;对诉讼案件不依法应诉,放弃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对赔偿案件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理赔;少数公安机关甚至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影响,违法办案,在复议中该维护的不维护,有错误的不撤销;在应诉中滥用权力,甚至公然在法庭上抓走原告,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